2、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3、申办对象资格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为依据)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4、申办手续
1)户口证明(户口薄、户藉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4)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四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6)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提供1至5项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7)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5、办理程序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提供证件、证明的->的凭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体检的->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的->的审查、审批,颁发《结婚证》
6、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7、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登记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